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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严春平,我于2010年5月25日签了一份“合同书”合同内容为: 今陈国庆将五星建材市场门面72号转让给严春平,经协商转让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其中包括门面押金贰仟伍佰元,另阵国庆收到严春平付部分款伍万元整,(2010.5.25)余款伍万元应在2010.6.15.之前付清,超出这时间转让金作废。另转让以后与市场手续及各种费用由严春平自行负责,与陈国庆无关,阵国庆协助办里分开手续。 此据。 收款人:阵国庆 付款人:严春平 2010.5.25 合同内容一字不差,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单方面不要这个门面了,我想退回那伍万元钱,我和陈国庆协商过,我认赔他5000-6000元钱,但对方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啊?谢谢了!帮帮我啊!

其他 2010-06-05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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