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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我单位为职工在某地修建职工住房,迫于经济有限我将自己的“建房资格”以2万元卖了,并签定了“建房资格”转让协议,若违约, 违约金金额5万元;买方向该单位以我的名议缴了第一期建房款2.5万元,至今已过了两年,房屋未修,今年五月本单位要求第二次缴7万元,收款之前我向买方提出终止协议,因该地建房为单位职工住房,有一定优惠政策,房屋建成后有较大的增值潜力,当时我不知有这么大的经济潜力,现我要求与买方撤销协议并退还买方给我的转让费和第一期缴款的同期利息,买方不同意不退,称协议有效,请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08-10-19 08:5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同李家明律师意见
  • 集资建房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对集资集资建房能否转让,目前学界存在争议。但本人趋向于认定无效。理由是,集资建房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系统中,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该协议违背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 方便您下次光临! 根据你所陈述的基本事实,结合国家法律及法规,本律师答复如下:如你单位禁止出售,你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你还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声明: 以上是本律师根据你自行陈述而初步分析的意见,仅供参考!如你需要本律师详细、具体、可行的意见及满意的策划方案,或者需要本律师帮助处理此案,请带上相关材料找本律师详谈!
  • 有效
  • 我认为该协议应得到你单位同意!
  • 协议有效,你如果不履行对方会向法院起诉强制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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