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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有一套产权属房管部门的住房,该住房的使用权是从我母亲处取得并及时办理了使用人变更手续。1993年,本人单位分配新房,要求本人将旧房交出,才能分配新房。我按学校的要求交出了旧房,并如愿分得了一套新房。当时单位的领导将此套旧房分配给了职工乙。乙得到这套住房后,并未入住,不久就出租给别人从中牟利。后来房改时,此职工没有到房管部门去变更房屋使用人,而是直接使用我的姓名进行了产权登记。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不久前,乙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此房屋的产权判给他,并要我给他出过户费和诉讼费。 请问专家,在这个诉讼中我应如何应对,他能胜诉吗? 谢谢

诉讼 2012-03-09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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