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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有一套产权属房管部门的住房,该住房的使用权是从我母亲处取得并及时办理了使用人变更手续。1993年,本人单位分配新房,要求本人将旧房交出 ,才能分配新房。我按学校的要求交出了旧房,并如愿分得了一套新房。当时单位的领导将此套旧房分配给了职工乙。乙得到这套住房后,并未入住,不久 就出租给别人从中牟利。后来房改时,此职工没有到房管部门去变更房屋使用人,而是直接使用我的姓名进行了产权登记。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不久前,乙向法院提出起诉,诉我不配合他进行此房产权的过户,要求法院将此房屋的产权判给他,并要我给他出过户费和诉讼费。 请问专家,在这个诉讼中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会将此房屋的产权判给他吗?如果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我能对些房屋重申 其产权吗?此案本月14日即将开庭,请专家给予援助。 谢谢

诉讼 2010-06-06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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