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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2007年1月到某单位工作,2009年4月1日某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劳动者于2009年4月1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5月劳动者要求某单位给付2008年的二倍工资,并补缴2007年1月到12月社会保险费(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请问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二倍工资及补缴保险费。

其他 2010-06-06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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