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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腊月23晚上部门聚餐后不慎扭伤,致左三踝骨折,公司不负责,理由1:当时的聚餐是我们部门的自发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理由2:自去年腊月24至今年八月初我都在家里休养,公司每个月都发工资的(全薪)。公司认为在此期间发放全薪并且不追究因伤耽误工作做法已经很人性化了。现在我要辞职了,因为后期还会做一次手术拆除钢板,公司计划补贴2000元。关于手术费:骨折手术时住院将近一个月,所有费用两万六千余元(医院的收费单上的总金额)不包括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据医生说,后期钢板拆除手术的费用在一万到两万之间。我想请问律师,我这次受伤算工伤吗?公司给我答复和处理方式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4-10-27 2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您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由劳动部门的结果为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您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
  • 你好,可以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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