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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被政府依法收转为国有土地,同村甲、乙两人,因纠纷甲把乙使用的两间平房捣毁(估计损失1万元),乙持一份1962年由当时政府签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对该两间平房的所有权,现对甲的处理有两种意见:1、乙未能提供2007年后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所以乙所使用的该两间平房属于违法建筑,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2、即使甲捣毁的两间平房属于违法建筑,也应列为“公私财产”,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请问该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其他 2010-06-06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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