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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和公司2014年8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4.8.28-2015.8.27),试用期为2014年8月28日-2014年10月28日。我手里有一份公司的劳动合同。在10月21日时提出转正的申请,公司领导说27号和我谈,我等到27号,领导说他不批准转正,还要我28号做工作交接。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能争取到哪些赔偿?备注:社保说是转正之后才允许购买,所以我一直没有社保,公司是单休制,每天上班7.5小时,一周上班时间为45小时,有时按点不让走,开会。有时要求员工去加班也不给说法,不算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也不允许调休。报销将近700元,法人已在报销单上签字,但费用迟迟不给。

其他 2014-10-28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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