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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朱x和范x于2007年4月17日自范x父母处借得人民币140000(壹拾肆万)元整,用于购买市麒麟北路金穗花园四期X幢三单元X号房。至今已共同偿还了60000(陆万)元整,还差范X和尹x夫妇80000(捌万)元整。离婚后,朱x一人在两年之内(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还清捌万元及利息,每年12月底前还,按银行利率计算:80000*2.25%+40000*2.79%=1800+1116=2916元。即第一年还款为41800元,第二年还款为41116元。 金穗花园四期X幢三单元X号房产证由范x和尹x花持有作抵押并附借条。如未按约定偿付借款及利息,朱x愿意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

其他 2010-06-06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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