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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被宣告死亡,其唯一继承人乙不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继承其财产A房屋一幢,之后又将A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善意的丙。后来甲生还归来,并提起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获得法院支持。试问: 1、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2、若继承人乙是恶意的(即明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将A房屋出售予善意的丙,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其他 2019-10-15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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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  宣告死亡的结果与实际死亡的结果一样,比如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和婚姻关系消灭。   《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宣告死亡的人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继承人能否有继承权: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 1、乙基于法定继承取得A房屋所有权。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是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只能请求乙给予补偿,而不能向丙主张权利。2、乙是恶意的无权处分人,丙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丙原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时房屋不归乙,乙应当折价偿还,若还不能弥补甲的损失,乙应当赔偿。(注意,1问是补偿责任,2问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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