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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面来说说我的事情,我的朋友在今年10月份因卖淫为名被西安自强西路派出所抓走,当时要罚8000!没钱交罚金,24小时后被送去管教所,并判6个月!这些和治安管理法上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啊!治安法上规定最多拘留15天,难到因为没钱交罚金就要被判6个月!而且派出所的罚金明显超过了《法案管理法》上要求的5000元以下的规定啊!我去派出所找负责这案子的民警问他事情的经过。他说当时接到有人举报,他们过去当场抓了个活的,被抓的有我朋友和一个男的,还有那间发廊的老板。抓回来后要罚钱,可我朋友家又不是西安的,身上哪来那么多钱人已经送去管教所了,现在没什么办法了,要按他这样说,《法案管理法》上面定的条例还有效果吗?这件事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我要去管教所去看我朋友能见到面吗?希望您能给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08-10-17 2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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