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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元1号转让别人的饭店,转让费包括10个多月房租为(30000元整)现在因生意不好,想转让出去,但房东不同意,并且要于2010年10月23号收回房子。我转让时房东只是让其弟口头同意原老板把饭店转让给我,并说占时不会收房子,房租根据市场行情涨幅,没有协议!原合同是原老板和房东签的,我与房东没有签合同,原合同上注明经营期间不许转让,房租为每间6000元一年(一共两间门面),租期为两年!请问原合同对我是否有效?房东于2010年10月23号收回房子是否合理?如因房东收回房子对我造成的损失该找谁来赔偿????

其他 2010-06-07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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