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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根据我省各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促进就业、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以及企业发展实际,决定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工资区每月从600元提高到760元,二类区从560元提高到680元,三类区从520元提高到630元,四类区从480元提高到580元,平均月增加122.5元,增幅22.7%。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按区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他 2010-06-07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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