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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我们经王xx介绍认识魏,当时魏正在建东大综合楼,王xx负责技术。魏称东大综合楼他有房屋出售权,当天就与魏约定购买东大综合楼单套房价为16万元人民币,首付5万元人民币,房子于2008年11月完工,并签订立了合同。公历2009年3月16日,我们来到东大综合楼看房时,得知房子已经售出,出售房屋的是东大村人xx,当时就联系了魏,魏到场后称没问题2009年3月27日魏打电话说房子不行了,愿意退还购房款。2009年3月27日我们与魏签订了退款协议。2009年7月听说魏被经侦队逮捕了,我和刘老师到经侦队了解请况,得知确有此事,并向市经侦队反映了我们的情况,2009年12月魏一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对魏合同诈骗进行了指证,魏供述他卖房是桂xx允许卖两套房的,因为桂xx欠他的建筑款,但桂xx现在不承认了,直到被抓没有退出对东大综合楼的施工。对桂提供的有关证据失口否认。现在东大综合楼已经完工。

其他 2010-06-07 1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这样的财产型犯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一般是通过公检法部门追赃获得赔偿,现在各部门都没有追赃,你一方面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加大追赃力度,另一方也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可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赃,这种情况一般提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都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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