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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月到广州市xx有限公司任职,但被要求签定自愿不购买社保两年的所谓的协议书,到2008年12月才给我过买社保,现在我就此问题向公司提出补交2006年到2008年这两年的社保,遭拒绝。现为此刚离职。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权要求原单位补交两年的社保吗?之前签定的自愿放弃两年购社保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果可以要求原单位补交,我又该寻求哪个部门的帮助呢?

诉讼 2010-06-14 2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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