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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月20日搬进**1栋5单元702室,不久就发现大量室内墙体开裂,便多次找到物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但直到3013年8月11日,**物业才找到开发商与本人达成协议,对房屋进行维修,期间与**物业达成口头协议,暂不交物管费。房屋维修协议中指明维修完成,经本人验收后,一次交清所欠物管费,在维修期间,开发商损坏了我家的瓷砖,于是我们找到物管和开发商进行进行协商,但至今未果。致使物管费到至今未交,现在物业将本人告上法庭要求缴纳物管费及滞纳金,合法吗?谢谢.

仲裁 2014-10-31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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