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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2006年1月参加工作后,二月份签了一年的合同。到2008年3月又签了一年的合同,在此期间,单位拒绝为我参保。我于2008年5月6日辞职,现在的单位在八月份为我参保,但须缴纳医保补缴费近万元。从零八年一月起年满二十五岁未参保的人员需从零四年一月开始补缴。这是原单位给我造成的损失,原单位工作期间,工资一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我已经离职,如果我想追回我的保险,我需要预备哪些材料?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仲裁 2008-10-18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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