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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丈夫用公款炒股,损失50万。案件中有3处疑点,不知妻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其本人身份证过期,开户时妻子正怀孕,用的妻子的名字,妻子在开户申请单上签字,但妻子说开户时以为丈夫买基金,不知其炒股。 2.炒股中途有一笔钱打入该炒股用银行卡,妻子有签字,其他笔均是丈夫签字。但妻子说多次下班一起走,不知道此钱是打入该卡,更不知该钱用途,因丈夫单位很多钱都存的个人名字。 3.妻子生产后,帮助丈夫卖过股票。妻子称生产后知道丈夫挪用公款事宜,遂劝其归还。帮助丈夫抛售是为了积极还款。 4.丈夫开始笔录中不承认妻子知情,二次口供中说和妻子商量用公款炒股想挣钱,妻子同意了,所以开户并炒股。 此案中,妻子认为前两点是被丈夫利用,后抛售股票是为还款。(目前二人小孩刚满9个月) 想咨询,凭以上几点可以认定妻子有罪吗?如果没有,原因? 如果有,将怎样定刑?

刑事辩护 2013-06-01 0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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