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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恋爱,后因性格不合,李某提出分手。张某怀恨在心,以3000元的报酬为条件,亲自带黄某等五人前往李某往处欲对李某实施报复,并随身携带砍刀等器具。到达李某住处后,还未找到李某就被巡逻保安当场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应受到什么处罚?

其他 2010-06-09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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