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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正式工有试用期吗

其他 2019-11-01 2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派遣工和派遣公司签合同,之后被派遣公司派到工作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和正式工有很大的差别。首先,正式工的档案在工作单位,即他的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和单位签劳动合同。派遣工的档案在派遣公司,即你是派遣公司的人,只不过在工作单位上班而已。其次,派遣工的待遇比正式工要低很多,很多派遣工连正式工工资的一半都拿不到。社保和公积金是有的,这是强制的,可以放心。至于生活保障,我上面说了,派遣工的待遇很差(当然不排除有好心的单位可以多发点)。如果你在本地上班,和父母住一起,那还可以将将满足你的基本需求,如果你需要租房、找对象,柴米油盐酱酱醋茶水电费都需要你负担,那基本上建议你定期向家里申请资金上的支持.......至于具体让你做什么,怎么个做法,这个要根据你的具体岗位来布置任务,也要看合同怎么写。干一辈子不大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的、可替代的岗位。单位也不会让你干一辈子,因为到时候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就违背了单位雇佣派遣工是为了节省劳动成本的初衷。另外也不建议你干派遣太久。除非你实在找不到工作,否则不建议干派遣,即便干,最多3年内一定要跳槽。干久了不仅对你的经济状况有影响,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影响都是很大的。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社保标准,应按试用期的工资来确定的,转正后才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根据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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