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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一基层派出所民警,2009年12月15日晚值班出警过程中自己摔伤,造成左勒骨粉碎性断裂,可在申报工伤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贵州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的处理意》(黔人福[1989]3号)第一条第三项认定不属公伤,本人不知还有新的规定没有?那必定是二十多年前的规定了!

其他 2010-06-13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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