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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和一份房屋装修协议,合同中第八条明确“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将毛坯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违约罚款”。而装修协议中确是2009年12月31日对毛坯房进行验收交接。现已2010年6月买受人未接到使用通知。使用与验收交接的意思是否同一意思?现未得到任何通知是否属违约?

消费者维权 2010-06-11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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