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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协议写明单价999元每平米,在房屋开工时付清95%的房款, 房 屋竣工时间为08年3月。我按合同规定交齐了95%的房款。然而因开发商迟迟未能解决好搬迁户的问题,导致房屋与10年才建好,但是房屋面积比原合同上注明的少了6平方米。现在开发商要求在原价的基础上每平米增加100元。理由是因为地震后的房屋必须是现浇的才合格。由预制板改为现浇,增加了成本,而且现在房价已是两千多。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合同上写明08年3月交房,一拖就是两年多,我们的损失该找谁来赔?我们应该为他的过错买单吗?请哪位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其他 2010-06-12 05: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介入。
  • 你好,1、开发商私自提高价格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2、关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问题,你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关于房子少了6平方米,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房款。本律师经常代理此类案件,若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 他们的要求不合理,
  • 1、他们的要求不合理,应该按照原来的价格履行合同。 2、迟延交房可以扣除相应的地震时间,其他迟延时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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