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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03年认识的,07年结婚了,08年有了个女儿,09年我发现他有极其不良的嗜好,两家人帮助他改正了好几次,现在发现他还在继续,导致债务累累, 婚前他有一套房子,婚后从我娘家借钱给他做生意,因为有不良嗜好,他的经营所得很少给家里,而且还在继续在我不知名的情况下借高利贷,到现在还有好几万块钱,现在我才知道那些钱不是经营所需,而是他个人开销, 发现他有不良嗜好以后,我们俩商量着把营业的股份转让了出去,所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他因个人产生的债务 我们女儿两岁,目前还有些债务没有偿清, (1)请问这个财产怎么分割,如果我申请离婚,能得到什么补偿? (2)按照你的经验,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费最大限额是多少?我能主张的权利都有哪些啊? (3)我知道房子会被认定为他 婚前财产,焦点是婚后他的经营所得绝大多数都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用,而且转让以后所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他的债务,这些钱我能否申请追回,由他偿还?

离婚 2010-06-11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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