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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8年7月进入**煤电公司**煤矿工作,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想辞职,在09年8月向矿上口头提出辞职的,让做好工作交接,之后矿山就给我安排了个副手,原本说是只要能接手我就可以走了,按正常是三个月后,但9月中旬他就可以独自完成工作了。我在9月1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17日下午离开。离开之前,工作都交接好了。现在10年6月回来办离职手续,可是矿上是按照旷工处理的,且在说明上是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笼统说明的。我现在总觉得我应该还算是辞职。不知道改怎么办,且我这样想是不是对的。

其他 2010-06-12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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