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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六个月前脚踝骨在工作中受伤,当时鉴定为十级伤残。从受伤到目前一直疼痛,到医院复查转化为创伤性关节炎。始终在吃药,公司有保险,不能报销的药费公司说让自负,工伤期间每天补助40元生活费,工资没有。我现在想把工伤处理了,请问:现在转化成创伤性关节炎是否与当初鉴定的十级伤残补偿金一样?

其他 2014-11-12 16: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违法,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欢迎联系。
    【追问】谢谢你唐律师!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追问】谢谢你 唐律师!不过维权很困难,因为我是外地在这务工,公司的关系跟劳动部门很铁,工伤不能报的医药费公司都说让我自费别说工伤期间的工资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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