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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争议案二审已经结束,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员工工作期间按规定填写的《工作巡检记录表》复印件,能否作为索要加班工资的证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我在诉讼请求中诉及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两项加班费,即周六的加班和周一至周五的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在补发加班费的同时还应加发25%的额外补偿。一审法院只支持了给付补偿金及补发周六的加班工资,其余的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其实我在一审法院起诉后我就申请法院去单位调取我的三年来的《工作巡检记录表》,在这上面详细记录有我每天上下班的时间,这就是我加班的证据,可是法院并没有调来,无赖之下我私下找人从单位复印了一份《工作巡检记录表》出来提供给了法院,而且开庭那天我还有证人前往,但是法官一直没有让证人出庭,最终还以证据不足没有支持我,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公司与我解除的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补偿金,就是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了50%的额外补偿金,加班费的给付维持了原判。我不明白,既然法院认定是单位跟我解除的劳动合同,那么举证责任在公司而不在我,公司不提供证据是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我提供了复印件还有证人,反而判我证据不足,我还是不服!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吗? 2、目前,我还没有申请执行,对中院的终审结果不服,还有没有别的什么途径?

其他 2008-10-25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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