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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个体工商户)与一家XX的服装生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签订人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合同内容是由该公司提供本人所开的服装销售店的全部货,包括各种男女服装。(本人的店面有五十多平方米的面积)合同规定所提供的货必须符合本店的产品定位和产品的价位。所有的货要求在九月份二十五号之前要全部到位。我并根据合同规定在八月二十九号把所规定的一万现金汇给供应商,作为其供货的保证金。其后开始供货,该公司把去年没有卖完的货打给我,并且每次只有很少的几件,与此同时我多次同供应商交涉要求不能提供这样的货物,要求重新发货。但是每次得到的回复是会尽快给我更换。但是每次都是不了了之。到目前为止就只给我提供一百多件的衣服。按照合同最少要提供一两千件的衣服。直止今日我同该公司交涉,每次都没人再接我的电话。自到现今我还没办法正常经营。因此我要求退款并赔偿我在这一段时间的店的营业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解决目前的问题呢?并得到我应有的赔偿呢? 注:本人为厦门海沧人,店开在厦门湖里马垅148号 如果我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我的问题不知道要从哪里开始着手。谢谢指导!!

其他 2008-10-25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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