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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员工2009年一月份入职,跟员工签了一份劳动补充合同,工资3500月,还有其他提成等内容,后来觉得不妥,8月份又签了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000月,并签字生效,里面说明:劳动补充协议按照自愿平等方式订立。但新的劳动补充协议员工签字后,公司一直没有签字盖章确认。员工也默认工资为3000. 现员工辞职,拿出老的劳动补充合同来,去仲裁。 请问,他的这个老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新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2000元每月,但签合同时间为入职5个月后,是否有效, 谢谢!

其他 2010-06-15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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