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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根据市里的绿化要求,高速公路两侧30米内为绿化范围,3月绿化公司承包了某村的绿化工程,该镇于每个村民签定了种植合同,合同内容为绿化公司保证将树木种植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交给土地承包户所有,该镇对土地进行了赔偿,村民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表示同意。10月,我所接到绿化公司报案,该村有两户村民责任田内的树木不见了约500余棵,要求我所查处,根据调查为土地承包人将树木连根拔去,现树木不知去向,问该案是否定为盗窃案件或其他案件?

刑事辩护 2008-10-20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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