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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今因资金周转在某某处借取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在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明某某 2008年11月1日 以上是借款类容。 2009年1月后借款人明某某就此消失,明某某家人到公安局报案称明某某失踪,2009年1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明某某和明某某妻子归还欠款8万元

其他 2010-06-13 2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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