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学生,现与朋友合伙经营咖啡屋、酒吧等,共五人。当时出资3万元,占15%。我们签订了合伙合同,但尚未注册合伙企业。合同中签署的我的职责是咖啡屋负责人(未要求让我每天看店)。由于我是学生,还有学业,故不能每天看店,遂找过其他合伙人带班。之后我又告知主要负责人自身的情况,不在店里的时候告知过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未反对,但负责人要求我找人带班,但又以成本为由,没有找人带班,因此,在告知负责人的情况下,店有几天无人看管。现因学业的事由,我申请退伙,合伙人认为我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赔付至少3万元。当初出资,三合伙人估价咖啡屋五万元、酒吧等其他项目15万元,共计20万元。我和另一合伙人以出资三万的形式换得各15%的股权(不知道是不是这么称),而签署的合伙合同上,注明的是所有人出资的是人民币,三合伙人共出资14万元,但未实际出资。且合同中,有一项为出名退伙的要没收其股权。请问此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退回我当初的出资。谢谢!

其他 2014-11-17 10:0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