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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请教一下,我有一个朋友,他在一家股份公司工作,属股东之一(约有50%左右的股份),这家公司由几名股东组成,由于在工作中股东之间产生了一些茅盾,其中的一个股东(约有30%左右的股份,任董事长)未曾向其它股东表明(包括我的这位朋友在内),就私自登报说是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公章遗失,重新办理并领取了工商执照,重刻了公章,可能是想做一些违害公司利益的事(如:向某些单位贷款担保,签订一些合同等)。 请问该股东的行为是否违法?我的这位朋友应该如何应对? 不知哪位律师能否帮忙指教一下?或请其代理这个官司? 谢谢!

其他 2018-06-18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然违法,涉嫌犯罪。
  • 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 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 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 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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