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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2012年10月入职,担任生产主管,至2014年7月,负责的车间,产品良率跟产量都达不到公司要求,比其他车间、同行的低一大截,并且公司也多次收到员工对该主管的投诉。公司在2014年7月,专门针对这个情况开会,通知该主管,如果继续这种状况,公司将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至2014年10月,情况仍无改观。因此,公司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A。请问,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4-11-19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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