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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9日18点左右,我骑摩托车(证照齐全)带一名学生参加合唱排练,迎面与一皮卡车相向而行,由于是弯道,彼此看不见。我的摩托车在我的线上靠边低速行驶,到看见对方皮卡车时已经来不及,为了避让皮卡车,我的摩托车轻轻檫过皮卡车左前方大灯下面,然后缓缓坠入河中。最后造成一名学生重伤(右手骨折)我也重伤的严重后果。我从河里爬上岸一小时后到可以轻微活动时,皮卡车已经开离现场,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我当时非常担心学生的安危,一心只想去医院看学生,所以没报警。事隔三天后才知道对方不愿承担责任,我才报警。于是交警中队(不是事故处理中队)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仅凭调查非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口头作出责任认定,我问他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交警说不出来,只是强调:因两车未接触(或者刮檫),就不存在什么现场问题,不适用《交痛安全法》第70条(单方撤离现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我单方造成的事故,我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大律师:如果我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胜券有多少?

其他 2010-06-17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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