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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谢谢!

行政诉讼 2019-08-25 1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如下:  
    1、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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