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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文《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所说的到底是刑法的那个条款

离婚 2014-11-20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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