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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发生车对车的交通事故,我次要责任,双方的车辆损失都有4万多{交警队委托在当地物价部门估损},,对方的车现在还在交警队,我的已经修好,{我只有交强险,对方有商业险,我要不要修理费发票无所谓}在交警队调解时对方提出税金一人一半,现在进入法律程序了,他与法官很熟,他和法官都说;由于我的车已经修理了,就必须提供发票,他的车只要物价部门的估损单就可以,不需要提供修理费票,我觉得很不公平,我也有估损单呀,本来就没有保险,难道因为没有保险就需要多承担费用吗?我也可以说我的车没有修,反正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修了车,另外我的实际修理费比估损单要多7.8千,如果我按实际金额开发票的话,又会按哪一个呢?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调解 2010-06-17 1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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