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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位于北京,原为国有企业划拨库房及宿舍用地,2006年新规划已调为住宅和多功能用地,请问土地持有方在现状基础上开发办公商业等持有型经营性物业,是否必须经由招拍挂这一途径?

其他 2014-11-20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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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建议联系律师,根据您的情况,提供具体法律咨询。
  • 到 国土资源局 咨询办理。
  • 去土地规划部门咨询下
  • 建议咨询土管局
  • 你好,建议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咨询
  • 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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