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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前往某公司某部门,其有两个入口,进入后被赶出,并被没收手机,理由说是此处为保密区域,禁止携带带摄像头的设备。但是我们进入的入口未有此标识,另一个入口才有。本人并未拍照,此公司要求人民币2000元赎回手机。他们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那我也有保护我个人隐私的权利。请问对方是否有权利这么做?

肖像权 2008-10-25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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