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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的经济适用房还没具体落实,只是有批文可能会盖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就对今后可能有的该房房产进行分割了,请问这样做具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后一年,男方结婚了,该适用房也有条件和资格申请了,那之前和前妻协议的该房的房产分割还有效吗

离婚 2014-11-21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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