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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在外沉迷赌博,不顾我们母女生活,于2010年1月15日我们在明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丈夫表示付不出孩子的抚养费,就将其名下住房留给 女儿作补偿.于2010年1月18日,我房门被追高利贷人崔某撬掉,并带着老婆孩子住到了我们母女居住地.一直至今,我与女儿不能进家.我找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以前夫将我房购房协议于2009年8月份抵押在一个放高利贷的武某手上为由,不受理.请问律师,假如去法院会受理吗?以什么形式上诉?该起诉何人?受理时应出示什么证据?

诉讼 2010-06-18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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