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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支书和其父共种植小麦18亩,历年来由其父的户头领取小麦直补款,2013年支书上任后,在报小麦地亩时支书又为自己开了户头虚报了7亩地,又拿其亲大爷(支书亲大爷没有种植小麦)的户头虚报了11亩归为己有。镇纪委来调查支书时,支书狡辩说:其父与其亲大爷自己多报的,与他无关。(说明:我村小麦直补表是支书自己审核并上报上级的)请问:此事从法律角度上讲,村支书属那种行为?如何定性?

其他 2014-11-25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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