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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内弟骑电动三轮车送货。由东向西至齐鲁银座时,(当时其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由机动车道窜出一骑电动车的老年妇女,因其穿越汽车停车缝隙(汽车停车等候信号)由南向北穿越岱宗街,行至非机动道,因紧张正好碰在电动三轮的后左侧,致其右脚腕处骨折。交警当时做现场勘查和笔录,现尚未出责任认定书,现向您咨询以下疑问,恳请不吝赐教: 1.本人感觉,内弟方守规行驶,没任何违规行为,事故纯属对方不注意所致,我方是否对其损伤担负责任? 2、交警勘察现场后说,一般事故都要按比例,责任大小担责,我们可否提出异议? 3、对方住院费用我方是否有责任垫付?如何应对对方纠缠。

争议解决 2010-06-21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的内地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责任认定书。你们如果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你们没有责任,可以不为对方垫付医药费。
  • 1、按照你的说法,你内弟是没有责任的;2、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3日内提起行政复核;3、最好先不要垫付,等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再做决定。
  • 有没有责任一般看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认定书出来,一般改变不了。可以不予以垫付,等待责任认定书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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