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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问题请帮忙 本人于2006年因公出差在徐州飞达帘布有限责任公司借钱4000元,在出差回公司后没有来的及报销该公司就宣布破产本人也因此回家待岗,再经过几个月后浙江一家企业收购该公司,公司名称没有变,本人重新经过竞聘进入该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忘记出差借款一事,在2007年9月份求职到另外一家公司,在离公司前准备报销出差费用时,被告知改制后的企业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在离职前必须由自己还钱4000块,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办法,本人只有先垫付出差费用。请问距离时间这么长了,能否在予以追回属于自己的钱,要采取什么办法来追回。谢谢了!!!

其他 2008-10-22 2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既然该公司是被收购的就不存在破产的说法,你完全可以在按照当时候的费用报销的;如果是破产的,那就是一家新公司,与你这4000元没有任何关系,你完全不要给该公司。 详情你可以来电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13771932114
  • 如果你工作的第一个单位是因破产被其他企业收购,且收购行为已经结束,那所谓的欠款你无须再还,收购企业也无权收取你4000元欠款。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后一单位收你4000元,你当然可以向其主张报销相应的差旅费。否则,对于收购单位强行收取你4000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只要自收款之日起没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当然,如果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已不再受司法保护了。除非你能证明在这2年期间曾经向收购单位主张过权利。
  • 谢谢了!!!劳神了!!! 如果过了2年的诉讼期怎么办?还能不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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