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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请教各位律师,我两年前产生的十万债权,一年前法院判决胜诉,现在强制执行阶段,请问所谓的“加倍支付利息”利率是怎么定的?定期?活期?还有起算日期是债权产生日,还是法院判决日?多谢了!

诉讼 2014-11-28 19: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需计算数额,可以来所面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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