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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是一家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厂长。甲公司几年前不生产产品了。现在高先生个人出资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而是和甲公司签定协议。 甲公司包括高先生在内共5个股东。甲公司的党委书记代表甲公司,高先生代表乙公司,双方签定协议。其他三个股东知道这件事,但是没有参与其中。高先生不知道他们的态度,他们也没有表达什么态度。根据两公司签定的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挂靠在甲公司上。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 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和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同的类别。高先生这样做是否可以?高先生要不要解除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他 2012-03-20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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