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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立学校因需要开几个新班,决定招聘一批老师,从事新班级的教辅工作。我们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学校聘用。1月前学校与我们签订了到明年7月即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工资的50%,但人事主管口头答应支付70%。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1个月,学校因招生情况不佳,决定现在不开办新班级,我们几个老师都在前日被领导通知解聘。我们认为学校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辞退我们,并且在一个月试用期快届满的时候才通知我们并催促我们三天之内办离职手续且只支付转正工资的70%,请问学校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怎样才能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学校除了要支付转正工资80%的试用期工资外,是否还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

仲裁 2014-11-30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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