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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租用生产队10亩地进行开发建厂,场地建好后一直没用,后来朋友要使用,因为他也是和别人合伙,所以就让我给他写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写着此场转让给他开发,因为是朋友我也没收钱,所以上面也没有时间和租金。但他在厂子里投资一些钱之后,有2年的时间没有开发使用,现在生产队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要给我收回,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0-06-22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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