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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如2005年7月入職深圳公司,2010年7月合同到期終止,公司從2008年1月1日起按每工作滿一年賠償1個月工資賠償。這樣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那正確的賠償方式是怎樣的? 如2005年7月入職深圳某公司,2010年7月合同未到期公司無故解雇,公司是否需按入職日期起開始計算每工作滿一年賠償2個月的工資。 賠償的工資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賠償?

其他 2010-06-22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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